(2017)浙048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阳阳、孙腾飞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阳,孙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阳阳,男,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萧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宠根,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腾飞,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萧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06年7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9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吸毒、赌博,于2011年11月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赌资63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军晓,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阳阳犯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腾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忠良、代理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阳阳、孙腾飞及辩护人张宠根、张军晓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延期审理,并于同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17日凌晨,徐某(已判刑)在平湖市当湖街道解放西路“做半天”夜宵店内,偶遇与其有生意纠纷的被害人李某1。后徐某纠集被告人王阳阳、孙腾飞及纵松、文某、丰兴涛(均已判刑)等人至该店内,持棒球棒、啤酒瓶等物对被害人李某1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李某1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头部所受损伤已达重伤。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全部履行。二、开设赌场罪2015年8月5日至8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阳阳伙同金秀卫、黄勤林、郝帅帅(均已判刑)等人在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新村173号黄勤林家中、平湖市独山港镇韩庙村杨家桥22号金某家中组织冯某、孙某、李某2、吴珠峰等人以纸牌玩“21点”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王阳阳伙同郝帅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70000余元,被告人王阳阳从中获利1800余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阳阳、孙腾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同伙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同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收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阳阳、孙腾飞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阳阳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7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阳阳、孙腾飞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阳阳、孙腾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已得到妥善处理亦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阳阳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腾飞曾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阳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腾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综上,对故意伤害罪,可对被告人王阳阳、孙腾飞减轻处罚;对开设赌场罪,可对被告人王阳阳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王阳阳、孙腾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阳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二、被告人孙腾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阳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金 兰人民陪审员 蒋锡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贝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