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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8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郑志英余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郑志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83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负责人:王晓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世忆,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领衔,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英,男,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生前户口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郑志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志英已于2011年6月8日死亡,本案于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曼霞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冰心书 记 员  袁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