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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守洲、王世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洲,王世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张守洲,男,汉族,1959年9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世国,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313号。主要负责人:张志刚,行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世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世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