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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军、李坤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军,李坤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171号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坤平,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李坤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09.5元由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