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军、李坤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军,李坤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171号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坤平,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李坤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09.5元由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