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文辉与王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辉,王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531号之一原告:林文辉,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峰,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原告林文辉与被告王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林文辉负担。审 判 长 吴颖琼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人民陪审员 马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