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志刚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志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刑终47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志刚,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10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XX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木丹萍,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志刚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原审被告人侯志刚民事赔偿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7)豫0184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志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24日19时40分许,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107国道与祥云路交叉口浩运物流园广州线办公室内,被告人侯志刚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侯志刚用铁扳手将王某某的头部砸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王某某被送往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开放性)、左侧颧弓骨折、吸入性肺炎,两次住院共计31天,支付医疗费共计77870.52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康复治疗、功能锻炼;继续口服药物治疗,注意监测肝功能情况,内科随诊;门诊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侯志刚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陈某、孔某的证言,涉案物品照片,新政市公安局新政公(龙湖)行罚决字【2016】1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公(刑)鉴(法医)字【2016】13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查笔录及照片,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出院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志刚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五千三百九十三元一角八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侯志刚上诉称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侯志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侯志刚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被告人侯志刚的家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侯志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赔偿因此给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上诉人侯志刚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侯志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等情节,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但是,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且上诉人归案后,始终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诚恳,有明显悔罪表现,又有较好的帮教条件。对上诉人侯志刚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在的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侯志刚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侯志刚犯故意伤害罪。二、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侯志刚的量刑及民事赔偿部分,即被告人侯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侯志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三百九十三元一角八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中林审判员 常 沛审判员 徐 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科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