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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克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克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克发,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明光市。曾因酒后驾车,于2015年7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克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克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宋克发在其承揽抛光业务的瑞安市塘下镇××村××北路××号被害人李某的厂内,乘送货之机,先后多次窃取手柄、下泵等铝制摩托车配件,以5元/斤的价格销赃获利6000余元。至2017年5月5日,被害人李某发现产品被被告人宋克发盗窃,在被告人宋克发承认后一起来到被告人宋克发销赃的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村××路×号收废品店内,追回部分被盗的摩托车刹车上泵200只、下泵640只。经估价,该部分产品价值人民币6468元。案发后,被告人宋克发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克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苏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克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克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克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孟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