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兆悦、张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兆悦,张成军,赵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兆悦,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昌,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军,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茌平信腾纺织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茌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昕,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曾住山东省茌平县,现住址不明。上诉人谢兆悦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军、赵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张成军、赵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谢兆悦陈述:“赵昕原为茌平齐鲁银行行长,上诉人为其司机,赵昕为上诉人的上级领导。被上诉人赵昕当时安排上诉人到原告处拿钱,并告知都已经沟通安排妥当。上诉人独自到被上诉人处后,上诉人被告知要代被上诉人赵昕书写借条。上诉人当时就代赵昕书写了借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经手人处签上自己的姓名。”。谢兆悦提交了张敏、刘田出具的证明:“谢兆悦(身份证:)在2009年7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担任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行长赵昕的专职司机。”,并申请本院对自己及张成军进行测谎。涉案款项汇入了赵昕账户,谢兆悦在涉案借条经手人处签字,一审法院在谢兆悦未有陈述的情况下,判决赵昕、谢兆悦共同偿还张成军涉案借款,证据不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兆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 鑫审判员 孙久强审判员 孔繁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