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阿西巫沙申请执行刘保全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西巫沙,刘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阿西巫沙,男,彝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刘保全,男,彝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西巫沙与被执行人刘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七��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