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阿西巫沙申请执行刘保全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西巫沙,刘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阿西巫沙,男,彝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刘保全,男,彝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西巫沙与被执行人刘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七��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