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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53张文见与董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见,董辉,陈建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53号原告:张文见,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良,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辉,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第三人:陈建中,男,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张文见诉被告董辉、第三人陈建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文见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4700元,由原告张文见负担。审 判 长  袁好峰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