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998号原告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凌涛。被告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尚蜀。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雨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