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张金明、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东尖塔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明,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东尖塔村村民委员会,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33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金明,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东尖塔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兆斌,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上诉人张金明因起诉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东尖塔村村民委员会、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金明上诉请求: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张金明与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东尖塔村村民委员会、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签订了编号为448号的《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张金明诉称,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377.91平方米,协议补偿房屋面积只有168平方米,不足房屋面积按临建处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审查认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张金明起诉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东尖塔村村民委员会、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已部分履行,现又因补偿面积问题提出解除《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张金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薛月琴审判员 张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呼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