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何继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何继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2034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周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健苗,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继文,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继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计1092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盛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楼英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