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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行审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审297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166号,组织机构代码42090778-4。法定代表人汪华,局长。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南城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476698618。负责人胡刚,经理。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公路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3日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作出的鄂浠路政罚(2016)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浠路政罚(2016)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于2016年6月22日在S202K58+900米处,穿越公路埋设管道及在丁兰公路兰溪大桥往罗兰公路方向左侧公路用地方位内埋设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鄂浠路政罚(2016)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贰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中罚款贰万元及加处罚款贰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穿越公路埋设管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申请执行人水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浠路政罚(2016)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浠路政罚(2016)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贰万元及加处罚款贰万元。审判长 洪 彬审判员 张向明审判员 闵应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卫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