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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政府、徐金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政府,徐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8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周鹏,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金华,男,汉族,出生1957年5月6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罚款,即罚款3643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皇甫超亮审 判 员 宋 绍 坤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皇 鹏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