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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哈维斯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哈维斯特有限公司,李旭峰,潘碧丽,朱国勤,陆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17235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波市哈维斯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3716-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珠江路438号2区E36-49列。法定代表人:潘碧丽,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旭峰,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潘碧丽,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朱国勤,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陆存国,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市哈维斯特有限公司、李旭峰、潘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7月22日,本院以(2016)浙0212财保42号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旭峰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296、298号(1-7)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旭峰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296、298号(1-7)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12)第2308748号,地号为03-004-008-00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