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蒋文权与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权,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597号原告:蒋文权,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浦模具城兴业路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王天虎。原告蒋文权与被告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文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天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支付装修款余款3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厂方办公室装修开工到7月18日完工,被告说装修完工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至现在仍差人民币380000元没收。因师傅民工材料商天天追钱,被告没钱付,老婆跟我吵架,所以现原告要求收完。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但因为我公司也被骗了,现在无能力偿还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办公室进行装修工程。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就案涉装修工程进行对帐结算,原被告确认案涉装修工程总工程款为500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0000元,现尚欠工程款380000元。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为装修工程,经原被告共同对账结算,双方确认案涉装修工程总工程款为500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0000元,现尚欠工程款380000元。案涉工程已完工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380000元,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文权支付工程款38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由被告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岑文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