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刑更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齐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442号罪犯陈齐,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2010年7月2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滕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陈齐服判不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四年四月十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枣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菏泽监狱指派李春亮、陈宏雨履行提请职务,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奎、赵华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陈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陈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陈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同意山东省菏泽监狱对罪犯陈齐提请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齐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对此,山东省菏泽监狱申请其同监区罪犯到庭作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岭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