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蔡惠斌与蔡文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惠斌,蔡文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325号原告:蔡惠斌,女,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未绍,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蔡文康,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原告蔡惠斌与被告蔡文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蔡惠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惠斌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惠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刘旭帮人民陪审员 黄丽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兆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