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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3421郑少春与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春,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3421号原告:郑少春,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莹,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燕,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告郑少春诉被告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郭春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冬虫夏草货款168000元,并从起诉至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采购冬虫夏草,价款为176000元。原告依照约定在2016年8月18日将货物寄给被告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温洪滟,而被告并未立即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该笔货款将于2016年12月15前支付。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8000元货款,尚欠168000元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6张,证明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采购冬虫夏草的事实及收货情况,被告确认收到货物;2、顺丰快递面单2张,快递单号分别为667896860543、667896861053,证明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的收货地址发货,快递单号与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单号一致;3、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76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了8000元,尚欠168000元。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顺丰速运快递面单及欠条形式上合法,内容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上虽有瑕疵,但能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8月,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采购冬虫夏草,原告并通过顺丰速运向被告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人���送了货物。后被告迟迟未能支付货款。2016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现欠郑少春冬虫夏草货款176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8000元货款,尚欠168000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冬虫夏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邮寄面单及欠条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76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自认已收到货款8000元,被告尚欠货款168000元,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是导致本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该款项。另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少春支付货款人民币16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即168000元款项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高军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郑少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