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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滔滔、胡江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滔滔,胡江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577号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为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居国。系该行石牛寨支行副行长。被告:胡滔滔。被告:胡江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滔滔、胡江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