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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马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与南光路交汇处现代城华庭1栋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9525U。法定代表人:杜慧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军,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行,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字第7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深圳市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有仲裁条款,约定如发生争议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以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协议签约地在上诉人办公室,位于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签约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有仲裁条款,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