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珠善与陈玉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珠善,陈玉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1057号原告:金珠善,男,生于1957年3月10日,汉族,住民勤县蔡旗乡高庙村一社,农民。被告:陈玉秀,女,生于1964年10月4日,汉族,住民勤县蔡旗乡高庙村一社,农民。原告金珠善诉被告陈玉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金珠善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珠善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珠善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基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杨永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