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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珠善与陈玉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珠善,陈玉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1057号原告:金珠善,男,生于1957年3月10日,汉族,住民勤县蔡旗乡高庙村一社,农民。被告:陈玉秀,女,生于1964年10月4日,汉族,住民勤县蔡旗乡高庙村一社,农民。原告金珠善诉被告陈玉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金珠善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珠善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珠善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基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杨永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