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勇与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X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876号原告李勇,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珊,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丰田牌辽B※※号小型汽车、金杯牌辽B※※号小型汽车、金杯牌辽B※※号小型汽车的车籍,并已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存款6万元做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XX名下的丰田牌辽B※※号小型汽车、金杯牌辽B※※号小型汽车、金杯牌辽B※※号小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一年。冻结原告李勇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