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19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叶根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叶根良,王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9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18号。负责人:孙晖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叶根良,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王国英,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与叶根良、王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叶根良、王国英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3号楼中单元1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天马字��××号)。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姜长红(公民身份号码:)、陈小美(公民身份号码:)以715000元(柒拾壹万伍仟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3号楼中单元102室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姜长红(公民身份号码:)、陈小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3号楼中单元102室房屋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姜长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姜长红、陈小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判���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