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小凤、苏志春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凤,苏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01号申请人李小凤,女,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地高阳县。被执行人苏志春,男,1954年3月1日出生,住址高阳县。李小凤与苏志春人格权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13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志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凤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苏志春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志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小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志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小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