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志涛、黄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涛,黄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志涛,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拓城县人,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黄国富,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志涛与被执行人黄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国富的住址不祥,经向金融、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梅除了车辆一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该车辆已地,但不能实施扣押,不具备执行意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