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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字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廖德忠与朱寿姣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德忠,朱寿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字237号申请执行人廖德忠,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3月2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被执行人朱寿姣,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10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德忠申请执行朱寿姣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9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朱寿姣向申请执行人廖德忠支付经济补偿款40000元,被执行人朱寿姣当时已履行30000元,下余10000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已将下余的10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廖德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陕0902执字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福 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 兴 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慈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