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长吉公路。法定代表人:王景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孟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碧,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