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启发、陈志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发,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启发,曾用名罗发,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志强,男,1990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许周文,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哈尼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石贵庭,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XX瑶族自治县,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罗启发、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被控非法拘禁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8日以潭检公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璧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启发、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下午,被害人杨某被骗至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花园某号楼某室的传销点,传销人员被告人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等人强行将杨某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拿走统一保管。后为让杨某交钱加入传销组织,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等人在杨某洗漱、睡觉、上厕所时轮流进行跟从、看管,直至三天后杨某向传销组织交钱后,许周文等人未再对杨某实施看管。此后,被告人罗启发调至该传销点当管家。2017年2月8日左右,被害人陆某(17岁)被骗至该传销点,罗启发、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等人强行将陆某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拿走统一保管。后为让陆某交钱加入传销组织,罗启发、陈志强等人釆取上述同样方式跟从、看管陆某。罗启发在一次给陆某上传销课时,因认为陆某不好好听课,遂打了陆某耳光并持菜刀威胁陆某。2017年2月15日21时许,被害人杨某将被告人罗启发骗至武夷山东站接人时,民警将罗启发抓获。后民警至上述传销点内抓获被告人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并将陆某解救。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启发、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四被告人的户口、户籍证明、被害人陆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立、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杨某、陆某的陈述;证人卢某、范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启发、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启发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为实施传销活动而非法拘禁他人,其中被告人陈志强、许周文、石贵庭非法拘禁2人达10天,被告人罗启发非法拘禁1人达7天,本案中一名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启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陈志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三、被告人许周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四、被告人石贵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炜彬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