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善富与艾金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富,艾金刚,王乃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717号原告:张善富,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艾金刚,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乃梅,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善富与被告艾金刚、被告王乃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善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保全费1450元,由原告张善富负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