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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善富与艾金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富,艾金刚,王乃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717号原告:张善富,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艾金刚,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乃梅,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善富与被告艾金刚、被告王乃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善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保全费1450元,由原告张善富负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