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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文川、周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川,周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恢15号申请人张文川,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周金龙,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金龙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6783.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26783.71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瑞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