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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9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焦婷婷与被执行人宋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婷婷,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903-9号申请执行人:焦婷婷,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宋玉军,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宋玉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焦婷婷借款31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因被执行人宋玉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玉军工资收入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赤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