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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1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昭、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昭,欧阳小英,胡海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昭,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帆,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昭与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昭支付欠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元,诉讼保全费1130元,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欧阳小英的住房公积金100000元,现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已退休,该住房公积金可提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欧阳小英的住房公积金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