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洋与佛山市三水海淘荟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海淘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4187号原告:王洋,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与清水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雱,总经理。被告:佛山市三水海淘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9号澳盈商务中心2座1208。法定代表人:杜灿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与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海淘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以和被告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海淘荟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庭下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元,由原告王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博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