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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戴绿杨、李美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绿杨,李美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0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绿杨,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美赞,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戴绿杨与李美赞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74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绿杨于2017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美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戴绿杨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38354元、申请执行费3278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美赞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14、15号楼16层14-2001室的不动产,该财产已处置变现,支付本案诉讼费38354元,申请执行费2798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256040元;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美赞在杭州浙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古今文华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林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081执205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742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绿杨与被执行人李美赞(2017)浙1081执2059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李美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美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