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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327号原告:肖某,女,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泰和县,被告:伍某,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泰和县,原告肖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