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孙怀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孙怀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005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5号A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95193Y。法定代表人:韩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琳,女,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孙怀波,男,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怀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康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