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士辉与高二雷、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辉,高二雷,高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161号原告:高士辉,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茹,曲阳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二雷,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高雷,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高士辉与被告高二雷、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高士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士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计1716元,由高士辉负担。审判员 郑亚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