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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樊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967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肖樊。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文化程度初中,住谷城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肖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11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肖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肖樊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遂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9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兵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