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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莲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莲青,韦彩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197号,组织机构代码19963050-0。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韦莲青,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彩弟,男,1972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莲青、韦彩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 青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正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