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1027号罪犯李建,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2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八个表扬,考核余分434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瞿武贵审判员 龙显雄审判员 旷学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