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清、贺培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清,贺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高清,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铭峰泰和房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贺培新,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高清与被执行人贺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5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清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培新给付借款9001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日20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贺培新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5月15日、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贺培新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询到名下账户62×××14有存款5076.40元并予以冻结、扣划。3.被执行人贺培新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现被执行人系低保户,住在河北区××马路平房,申请人表示平房均系被执行人贺培新自建,对无履行判决能力不认可,要求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贺培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90012.5元,执行到位金额5026元,尚有84986.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要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账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法院已于2017年6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贺培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予以冻结。综上,因被执行人贺培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