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国亮与程英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亮,程英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112号原告:徐国亮,男。被告:程英杰,男。原告徐国亮与被告程英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7月14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亮以另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亮撤诉。审判员 徐厚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