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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国亮与程英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亮,程英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112号原告:徐国亮,男。被告:程英杰,男。原告徐国亮与被告程英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7月14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亮以另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亮撤诉。审判员  徐厚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