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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郑崇茂与弋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崇茂,弋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行初40号原告郑崇茂,男,1948年9月25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住江西省弋阳县,委托代理人戴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方志敏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敏,弋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步军,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崇茂诉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崇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崇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崇茂负担。审判长  董有生审判员  郑晓霞审判员  王 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耀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