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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恢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艾某某、艾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恢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三里路村。被执行人艾某某,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三里路村。被执行人艾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三里路村。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艾某某、艾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及时处置,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947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78元后剩余9194元给申请执行人全部兑现完毕,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