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恢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艾某某、艾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恢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三里路村。被执行人艾某某,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三里路村。被执行人艾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三里路村。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艾某某、艾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及时处置,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947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78元后剩余9194元给申请执行人全部兑现完毕,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