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2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福州与黄晓玲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福洲,黄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2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福洲,女,1975年9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黄晓玲,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潘福州与被执行人黄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福州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晓玲支付借款150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晓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黄晓玲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2017年2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晓玲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735.66元,但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对该账户中的存款95693.33元享有优先权。本院点对点及工商登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晓玲名下登记有重庆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务实钢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云阳县宏牧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四季财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查重庆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云阳县宏牧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四季财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未经营,重庆务实钢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也已转让。2017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晓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信用惩戒。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晓玲在中国民生银****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221.52元。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潘福州领取案款69268.52元,本院划拨执行费953.00元。2017年7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晓玲采取临控措施,查找其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晓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