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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世贤与被执行人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403执264号申请人朱世贤,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系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公司退休职工,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新建二巷。被执行人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朱世贤与被执行人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赵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