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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钟芳与谢志云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芳,谢志云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503号原告:钟芳,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谢志云,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钟芳诉被告谢志云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钟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芳承担。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