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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鄞州唐宁宫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鄞州唐宁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26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100000500021094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唐宁宫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62942896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中路666号(宁波开元名都大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胡耀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唐宁宫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戚丹燕 百度搜索“”